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7075号 原告:深圳市安智捷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北环路9108海能达大厦501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清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启明,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西结微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
第三人:谌晓清,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第三人:南京先锋硕通无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秣周东路**。
法定代表人:尤肖虎,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安智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西结微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谌晓清、南京先锋硕通无限技术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安智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安智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安智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深圳市安智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