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264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迪,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德化和怡真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环城南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91373661N。
法定代表人:李玲。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英,福建昌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福建省德化和怡真茶叶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2020年10月14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本案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黄祥彪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蓝蓉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