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46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惠万家便利超市,经营场所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西段“润泽苑小区-东南门”附近。
经营者:袁尊关,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涧西区惠万家便利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