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616号原告:徐城,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附5。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阳,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小红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东升村杨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城与被告佛山市小红扬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