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财保243号申请人:上海佳通日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沧源路1100号。
法定代表人:吴庆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乐,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嘉兴允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美盾路58号内1号楼东五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金浩亮。
上海佳通日清食品有限公司与嘉兴允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开穗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佳盛元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佳通日清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嘉兴允诚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61384元的财产。
申请人上海佳通日清食品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佳通日清食品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嘉兴允诚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6138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佳通日清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