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28号原告:夏贤信,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住址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炫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1。
原告夏贤信诉被告广州炫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夏贤信于2021年1月29日收到本院出具的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贤信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