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4民初58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江、王钰,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长治市潞州区卡美新天地科技中心,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新营街财苑大厦6号商铺。
经营者:占雪峰。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治市潞州区卡美新天地科技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