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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凯悦农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张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01知民初58号
案件名称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凯悦农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张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凯悦农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张辉;甘肃天亿兴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知民初58号原告: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南郊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贾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凯悦农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乡南石伐屯。

法定代表人:张辉,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张辉,身份信息不祥。

被告:甘肃天亿兴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水源镇金武公路48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张志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凯悦农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张辉、甘肃天亿兴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201430512002.X号、ZL201420767868.X号、ZL201410745276.2号、ZL201410744940.1号、ZL201410745260.1号、ZL201410744989.7号、ZL201410745212.2号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

4.判令被告连带承担上述合计305万元的赔偿责任;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自主研制5ZYB-16A多通道玉米果穗剥皮机,并针对相关技术申请了多项国家专利,已获得七项专利权,专利权至今有效。

2019年8月原告发现甘肃天亿兴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哈尔滨凯悦农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玉米扒皮生产线一套,该设备外观与原告生产的5ZYB-16A多通道玉米果穗剥皮机相似,侵犯了原告ZL201430512002.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420767868.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410745276.2号、ZL201410744940.1号、ZL201410745260.1号、ZL201410744989.7号、ZL201410745212.2号发明专利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随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的七个专利权系相互独立的权利,就侵害7个专利权的行为应当提起不同的专利侵权纠纷,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坚持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00元,退还原告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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