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069号原告:刘伟松,男,汉族,1976年5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周家段。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乃茂,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伦,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晓茵,女,汉族,1993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蕉英,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伟松与被告林晓茵、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一种自动举箱弹簧以及装配其的汽车后备箱盖自动升举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刘伟松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伟松申请对林晓茵、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伟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