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74号 原告:胡玲,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大有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八益家具城甲城B座1001号。
经营者:杨洪,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雨莎,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柯,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都区佐洋家具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花红村5社。
经营者:杨垚,男,1976年3月26号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雨莎,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柯,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胡玲诉被告武侯区大有家具经营部、新都区佐洋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玲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侯区大有家具经营部、新都区佐洋家具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胡玲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武侯区大有家具经营部、新都区佐洋家具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玲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胡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