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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叶金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575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叶金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叶金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7575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金生,男,200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叶金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于202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云南白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到庭参加诉讼,并当庭撤回了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被告叶金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白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叶金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66,000元,其中包含律师费4,000元、公证费1,000元、调查费1,000元。

事实和理由: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股份公司”)是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权利人,享有该商标专用权,云南白药公司是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涉案商标的被许可人,可独立主张所有商标权利。

品牌牙膏在全国范围内享有盛誉,广受消费者爱戴。

叶金生在“拼多多APP”平台经营的“毓秀之星日用品”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内,销售假冒涉案商标的“云南白药”牙膏。

云南白药公司认为,叶金生侵犯其商标权益,造成其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叶金生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一、涉案商标基本信息2015年9月28日,云南白药股份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

牙膏”等,专用期限至2025年9月27日止。

“云南白药”商标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2017年1月1日,云南白药股份公司(甲方)与云南白药公司(乙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商标许可给乙方使用,许可使用期限溯及至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许可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许可使用的具体方式为乙方的产品、产品包装、广告及宣传资料等,许可性质为普通许可使用。

云南白药股份公司另于2017年1月1日出具授权书,就涉案商标授权云南白药公司可以单独或共同,针对中国领域内发生的侵犯商标权益的行为提出民事诉讼或行政投诉等,并在诉讼过程或其他法律行动过程中享有当事人的全部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二、涉案侵权行为2019年9月29日,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见证下,在拼多多APP中“毓秀之星日用品”店铺购买“【正品超值】云南白药牙膏正品防蛀牙渍去口臭美白舒牙膏牙刷套装”,牙膏+牙刷套装2件,支付价款31.60元,并对店铺商品详情页面、购买及收货的过程进行了公证。

原告为此支付公证费1,000元。

庭审中,本院当庭拆封了公证购买实物,内装“云南白药”牙膏一支。

原告表示正品牙膏管体表面无法刮破,涉案商品可以用硬物刮破;

正品牙膏盒夹层中印有云南白药防伪水印,侵权商品中没有;

涉案商品包装中显示的生产批号及流水码无法在原告网站中查到。

基于上述理由,原告认为涉案商品为假冒品。

三、其他相关情况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4,000元。

寻梦公司出具的涉案店铺及被控侵权商品信息显示,叶金生入驻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平台注册涉案店铺,目前店铺已经关闭。

涉案商品的ID为XXXXXXXXXX,商品于2020年2月28日禁售,截止禁售之日,销售数量为3,854件,销售金额为101,317.36元。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云南白药公司提交的涉案商标档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书、(2019)沪闵证经字第2350号公证书及所附公证实物、鉴定报告、商标荣誉证书等、聘请律师合同、公证费发票,本院调取的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及订单信息、销售明细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在有效期内,云南白药公司作为涉案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被许可的时间及地域范围内,经商标权利人云南白药股份公司的明确授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结合云南白药公司公证购买牙膏的售价、包装特征等,在叶金生未能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云南白药公司据此主张该商品并非正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属于相同商品,商品外观包装等均与原告生产的商品相同,涉案店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叶金生作为涉案店铺经营者,应就其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责任。

就云南白药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涉案侵权商品的销量及销售金额、侵权方式等因素酌情予以认定。

就云南白药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调查费等相应费用,本院结合必要性及合理性综合认定。

叶金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依法由本院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叶金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叶金生负担550元,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徐燕菁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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