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802号原告:上海马可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徐蔚,董事长。
被告:徐蔚,男,汉族,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江苏凌空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徐蔚,董事长。
被告:中财国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梁译尹。
原告上海马可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蔚、江苏凌空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财国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马可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马可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上海马可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