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6827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成长,男,1989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成长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
并于同年9月24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