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390号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胡红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婷,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杰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杰瑞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一种远近光车大灯”,本院于****年8月**日立案。
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