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民初4043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武康街道小贾卤味店,住,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贵和街**/div> 经营者:贾春梅,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武康街道小贾卤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