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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10民初6885号
案件名称王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10民初6885号原告: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营者:何玉君,女,汉族,1983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在审理上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坪山区嘉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本院退还750元;

因本案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缴的25元,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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