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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市集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03民初5332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市集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瓦房店市集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533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维,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房店市集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div>法定代表人,谢国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瓦房店市集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法定交纳诉讼费期间未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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