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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岗区玖壹便利香荣街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03民初546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岗区玖壹便利香荣街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岗区玖壹便利香荣街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5461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濮伟,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岗区玖壹便利香荣街店,经营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香荣街******。

经营者程泓臻。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岗区玖壹便利香荣街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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