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7681号原告:天津瀛和律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南京路西段南侧瑞竹大厦**楼-721。
法定代表人:武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非,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朗世纪安圣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楼**(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大鹏。
原告天津瀛和律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朗世纪安圣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天津瀛和律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瀛和律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庆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金晶本法律文书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