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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林京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6144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林京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林京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144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林京全(曾用名:林京松),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林京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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