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21220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雪丽,公司职员。
被告:黄其妹,女,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其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 林瑜婷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