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9366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慢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文卫,执行董事。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华市慢森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