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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金华市慢森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02民初9366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金华市慢森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华市慢森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9366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慢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文卫,执行董事。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华市慢森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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