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知民初273号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光照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芦淞区鹿角巷饮品店,经营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大汉悦中心购物中心JOJO街****。
经营者:文俊。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芦淞区鹿角巷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其诉讼请求中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由原来的5万元变更为1万元。
同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