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民终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朗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
法定代表人:孙润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柱辉,广东济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贵之族生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田社区新田大道**301C,**第**/div>法定代表人:赖勇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宏日金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海泰信息广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袁思源,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市朗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贵之族生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宏日金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初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贵之族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准许其撤回对天津市朗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宏日金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贵之族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天津市朗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宏日金辉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初66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贵之族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深圳贵之族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天津市朗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震岩审判员 王 倩审判员 董声洋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法官助理张楠书记员顾丹丹附: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