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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当阳市北山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5知民初3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当阳市北山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当阳市北山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知民初3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月,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阳市北山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法定代表人:姚华。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当阳市北山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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