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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贵州民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3509号
案件名称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贵州民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贵州民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509号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23MA1767998Y。

法定代表人:温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民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河滨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356408859R。

法定代表人:杨顺勇。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民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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