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武县维施克装饰材料销售门市。
经营场所: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盛世国际建材城****。
经营者:魏洪,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兴根,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振江,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武县维施克装饰材料销售门市(以下简称维施克门市)因与被上诉人顾兴根、宋振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维施克门市发出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但维施克门市在收到催交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武县维施克装饰材料销售门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