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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济宁市任城区佳品惠食品销售中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29民初5065号
案件名称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济宁市任城区佳品惠食品销售中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佳品惠食品销售中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5065号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兴达通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N。

法定代表人:余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挚,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自芳,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佳品惠食品销售中心,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豪德商贸城**楼****会信用代码×××XXY。

经营者:张秀泉。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mes;××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孔祥兰,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孔茹,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佳品惠食品销售中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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