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355号 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2901。
法定代表人:张中皓,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丽枫宾馆。
住所地。
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锦绣花园**-01、02iv> 经营者:张洪银,业主。
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丽枫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又于2020年11月1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