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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本溪满族自治县丽枫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6民初355号
案件名称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本溪满族自治县丽枫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丽枫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355号 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2901。

法定代表人:张中皓,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丽枫宾馆。

住所地。

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锦绣花园**-01、02iv> 经营者:张洪银,业主。

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丽枫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又于2020年11月1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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