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554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峰,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山县保视佳眼镜店,住,住所地:鲁山县鲁平大道东段安局对面东300米)。
经营者:马红旭。
被告:马红旭,男,汉族,住鲁山县。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山县保视佳眼镜店、马红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数额为40000元,后其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于2020年11月16日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