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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鸿忠百货店、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综合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2民初10485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鸿忠百货店、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综合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鸿忠百货店;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综合市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1048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鸿忠百货店,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永进路**。

经营者:曾永华。

被告二: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综合市场,住,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永进西路/div>法定代表人:卞晓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子,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柯柯,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鸿忠百货店、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综合市场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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