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终26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荣盛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欣荣北大街**院**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张春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君,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荣盛堂医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2民初17472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完美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完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