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29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宁飞,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原福客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池阳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何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莹,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三原福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鲁桥分公司,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鲁桥街道。
负责人:何晓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三原福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三原福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鲁桥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