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4672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阳,男,199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