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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蒙城县王玉红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580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蒙城县王玉红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蒙城县王玉红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580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馆。

被告:蒙城县王玉红眼镜店,住所地蒙城县逍遥中路**。

经营者:王玉红。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王玉红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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