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初165号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000400639801。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琳,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燕,女,汉族,1981年5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晴晴,安徽恒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江志珍 审判员 代 奇 审判员 刘富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钰媛 书记员王伟龙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