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3789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张祯装饰材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87。
经营者:张祯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鲁山西路西台村沿街房2号楼。
实际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麻街道枣庄路西台村上海路建材批发市场“兴润家装饰管”店铺。
被告:沂源县刘明堂通讯器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E。
经营者:刘明堂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鲁山西路西台村沿街房二号楼一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张祯装饰材料经营部、沂源县刘明堂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