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68号 原告:周龙斌,男,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勇,江西撼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亮智,江西撼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淦克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黎明,江西惟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引计,江西惟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卓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燕,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水益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
法定代表人:陈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运江,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竹红,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周龙斌诉被告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卓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水益家商贸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周龙斌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龙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龙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周龙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