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2071号 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双园巷**。
法定代表人:严庆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家春,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轩,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蜀蓉香山小郡肝串串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盛东街68,****。
经营者:张建军,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影,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蜀蓉香山小郡肝串串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5元,减半收取计727.5元,由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