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02民初4700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海信贤文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英,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城市星辉粮油店,住,住所地禹城市尚城车站小学对过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82MA3H522J9U。
经营者:刘双双,女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仁开,男,刘双双之夫。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禹城市星辉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