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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乐陵市志刚五金机电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402民初6761号
案件名称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乐陵市志刚五金机电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乐陵市志刚五金机电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02民初6761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英,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志刚五金机电门市部,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振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81MA3N08EY2R。

经营者:孙志刚。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陵市志刚五金机电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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