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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洋河镇佳一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醇粮酿酒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302民初7545号
案件名称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洋河镇佳一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醇粮酿酒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佳一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醇粮酿酒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运宽酒水商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7545号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样子哨镇大椅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暖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暄婷,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佳一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徐淮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先娥。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醇粮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洋郑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史耀。

被告:合肥瑶海区运宽酒水商行,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漕冲批发市场B区40号。

经营者:李运宽。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洋河镇佳一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醇粮酿酒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运宽酒水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未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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