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5813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JUNGWOONHO),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业,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韵美化妆品商店,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凤翔路**一8南面。
经营者:余永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诸暨市韵美化妆品商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