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辽07执13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凌源市风华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市府路建设小区**楼。
经营者:郑国峰,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本院在执行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凌源市风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全部执行款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收到该执行款并申请结案。
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7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