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577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亚磊,男,199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杰,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王亚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