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10259号之一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文斌,男,199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公民身份号码:130************516。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文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