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1377号原告:北京望小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9号2号楼14层1406。
法定代表人:蔡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刚,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安达,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领封鼎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0-3号三层3B002。
法定代表人:李任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莎,女,北京领封鼎睿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北京望小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领封鼎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望小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领封鼎睿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望小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领封鼎睿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望小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领封鼎睿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北京望小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