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357号 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内。
法定代表人:张晓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锦江快捷酒店。
住所地:辽宁省宽。
住所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新华东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经营者:王红,业主。
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诉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锦江快捷酒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申请将原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万元。
并于当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