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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勉县民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7知民初51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勉县民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勉县民安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7知民初51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勉县民安超市,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楼XX、112商铺。

经营者:粟星。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勉县民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案件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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