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5401号之一原告:杨**晶,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峰,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馨,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汕头市潮南区成田欧靓贸易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潮**。
经营者:马雨添,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被告:广州市妍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一、二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敏,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杨**晶诉被告汕头市潮南区成田欧靓贸易商店、广州市妍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杨**晶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晶撤回对被告汕头市潮南区成田欧靓贸易商店、广州市妍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晶负担。